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主线
来源:《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9-09-28  点击次数:

    中国共产党是创新型政党。井冈山时期最突出的政治创新,是“工农武装割据”理论与实践形态的形成,可以说这是中国革命的真正起点。延安时期最突出的政治创新,是把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真正起点。新中国建立后最重要的政治创新,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的国家制度和以多党合作制为代表的政党制度的确立。1978年启始的改革开放本身,就是一次巨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创造了中国巨大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增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构成中国“新时代”的社会内容,是多方面的。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上一系列创新与突破,成为最重要的特征。从结构功能视角分析,诸多结构性政治创新,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显性的实践形态和理论创新体系。

  一、从“邓小平理论”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的十九大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论述和概括,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这一思想是系统完备、内在统一的科学体系,最核心的内容是“八个明确”。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谈到:“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彻底性”,在于它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实践这一“根本”。

  而从邓小平理论的提出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呈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体系的发展过程,扩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阵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作出论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出概括和论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概括和论述。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出表述,指出这一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2]

  “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改革开放后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后又一个理论形态,也是治国理政的理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特色,根源于对新时代社会变革和实践的回应,包涵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历史内容在内的新的历史使命。

  二、从“社会主要矛盾论”到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论”

  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基础。1949年到1952年底,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矛盾。1953年到1956年底,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后,提出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已由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变成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强调:“我国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六位跃升到第二位”,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4]“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九大在对历史方位作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5]

  党的十九大对中国所处历史阶段的分析和提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概括,对于把握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和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具有重要指导价值。把握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新的社会需求,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点,这就是“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6]

  三、从“以人为本”理念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以人为本”理念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表征。人是社会的中心,人民是我们一切事业的出发点。党的十八大对“以人为本”和人民“三最”问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相关表述,达至一个新高度,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要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7]人民利益和人民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以人为本”来表达的。而此前,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出专门阐述,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8]并把它作为十四条“基本方略”的第二条。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出现203次。之前2012年11月15日在新一届中常委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19次提到“人民”一词。

  “以人民为中心”与“以人为本”是一脉相承的,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上是一致的。但是从“以人为本”到“以人民为中心”是一种扩展,更加突出人民利益的整体性、法理性。

  “以人为本”多立足于“民生的视角”,重点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人民为中心”更立足于“民主的视角”,重点是要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强调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是一种更高界面的理论和思维提升。

  四、从“四个现代化”构想到现代化“两大阶段”战略安排

  近现代中国的全部社会问题,都可以归纳为中国现代化道路问题,乃系近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不断探索的问题。中国是“外源式”现代化,规划性、政府主导性强。1949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到20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1978年改革开放后,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和“三步走”战略设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跨世纪战略和“两个一百年”构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2020年“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党的十九大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对中国现代化作出更具体的“两个15年”的战略安排,即把从2020年小康社会实现后到本世纪中叶划分为两大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个很重要的突破,使中国现代化的蓝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更为具体清晰,阶段性目标和实现路径操作性更强。

  五、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国家大,事情多,确定怎样的总体布局,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而最有绩效的国家治理,是一种整体性结构治理。党的十三大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把经济建设放在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四个建设”构成的基本纲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9]。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概念:“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10],并把它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1]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并把它作为“八个明确”内容之一。[12]

  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个扩展式、全局式的发展,反映了国家治理“由点到面”、由“中心”到“全局”的发展逻辑。从党的十七大前后的“四大建设”,到党的十八大确立、十九大进一步强调“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国家治理思路更为健全。经济建设仍处于中心地位,具有国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形成,使国家治理的整体性更强,协调推进的互动性更为突出。它不仅是实践发展的结果,也是治国理政理论创新上的重要突破。

  六、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三位一体建设”

  法治是人类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确立为治国方略,开启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成为历史性的突破。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记述了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

  康德在谈到“国家”时认为,所谓国家,就是一群人联合在法律之下。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解决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更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从先秦时代起中国法制基础就相当完备了,但缺少现代法治的文化基础。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条件,但不能代替法治。党的十八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命题,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构想。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任务,把“依法治国”推进到“依宪治国”,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迈出了从“法制之治”(rule by law),到“法治之治”(rule of law)更切实的步伐。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说明中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3]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呈现了我国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法制之治到法治之治、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建设路向。

  七、从“加强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和“社会管理”理念的逐步形成,是一个进步。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没提出相应的“社会”概念。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个方面,但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框架中的内容,尚未形成独立的“社会建设”理念。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管理”概念。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首提“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基本目标,即由原来“三个建设”发展为“四个建设”。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提“社会治理”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成为一个突破。因为改革开放后形成的“社会管理”理念,基本上是从强化社会管控角度提出的,而“社会治理”理念则是在如何激活社会活力和创造力、如何实现多维的社会参与的角度形成和提出的,成为一个实质性的推进。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在“社会体制”表述上由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表述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14]。一字之变,意义重大,呈现出从“管”到“治”的价值取向和从“加强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目标取向。从社会管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制)理念的形成,是个伴随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漫长过程。

  八、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的基础性问题。加快广袤农村的发展,是中国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乡村振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有机构成。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单列第三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并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总体目标。党的十七大在论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体系”概念,并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新20字总要求。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农村建设”的逻辑延伸,但更是一种质的提升。“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基础性的,主要解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等基础性问题;“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则是提升性的,拓展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等新的层级。“新农村建设”提出实现“管理民主”,“乡村振兴战略”则提出实现“治理有效”的更高目标。[15]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反映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历史进程和创新思路,对于推进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意义重大。“乡村振兴”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程。

  九、从“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反腐败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而逐渐显性的。1978年改革开放后,最早涉及反腐败问题的是1987年10月的党的十三大。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容忍腐败分子留在党内,就会使整个党衰败”。虽鲜明提出了“反腐败”这一命题,但基本上是伦理本位,把“廉洁自律”放在重要位置。[16]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1993年8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提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强调“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17]。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调“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把“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度理性”进一步强化。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形成,“把权力关进笼子”成为取向。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并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8],把“制度”放在更重要位置。

  权力和权力制约问题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问题。[19]对于遏制腐败特别是如何对权力实现有效的制约,是个从“伦理本位”到“制度本位”不断演进的过程。从“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再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成了中国反腐败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的主线,是一个制度理性不断得到强化的过程。[20]

  十、从“三个自信”到文化彰显的“四个自信”

  中国改革开放40年带来了翻天覆地巨大变化,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转折。经济总量跃至世界第二位,人均GDP从40年前第120多位,提升到现在的60多位。中国城镇化率57.4%,基本完成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进步是“自信”最坚实的基础。而且这种“自信”(self-confidence),是包含了“自省”(self-introspection)在内的一种基础理性。[2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道路、理论、制度”三个自信。“道路自信”源于道路探索和比较后获得的确定意识;“理论自信”源于对现实的透彻解说和理论自觉;“制度自信”是基于对制度型构、制度内质、制度功能特别是制度效率的理性认知和制度比较所获得的制度信念。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提出“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并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这一论述,拓展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三个自信”,凸显了文化的重要位置。社会学家帕森斯“文化系统”理论把“意义”或“符号系统”作为分析单位,当社会价值观被社会成员所内化,就产生了“社会化”,这是一种维持社会控制和保证社会团结的文化聚合力。

  从“三个自信”到“四个自信”,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达到了更高的“自信”层级。任何“自信”,都在于它有着坚实的不同于其他同类“型构特质”和相应的社会方位。[22]“四个自信”容涵了丰富的“中国特质”,经历史风雨洗练而形成,有其内生逻辑。它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等一系列新战略一道,构成具有总体性的理论建构。

  “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可以说,一个民族有了文化意识和文化自觉,才是民族精神真正觉醒的开始。但它并不是终点,正如习近平在论及制度时指出的:“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23]

  十一、从“参与全球治理”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在“和平与发展”主题下,全球治理进入一个转变时期。中国全方位参与全球治理,立足共同面临的问题在各领域开展务实合作。二十国集团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逐步成为中国和全球主要国家开展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国际金融危机发生10年后,世界经济再次来到十字路口,2019年6月28日在日本大阪举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上,习近平提出:“二十国集团有责任在关键时刻为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把准航向,为市场增强信心,给人民带来希望。”[24]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建设新型大国关系,发展友好睦邻周边关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5]

  2013年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此后有大量论述。2015年3月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的演讲中提出,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2015年9月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的讲话中呼吁国际社会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019年6月28日在日本大阪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上,习近平强调中国“同世界各国和平共处、合作共赢,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创造世界经济更加美好的明天不懈努力。”[26]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接受。联合国2017年2月10日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3月17日又载入安理会决议,2017年3月23日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从“参与全球治理”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不仅彰显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也是在全球发展呈现不确定性态势下对于国际秩序提供的一种政治创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成为中国参与世界的关键词,是典型的“中国主张”和中国国际形象标识。可以说,中国在全球事务中不仅是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更成为全球治理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价值和历史价值将是永恒的。

  十二、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经历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再到“全面从严治党”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党的建设理论不断得到拓展创新。“党要管党”的理念,最早是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1962年11月29日邓小平在接见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代表的讲话中说:“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27]1963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对《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的批示中提出:“党要管党。……党不管党,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就不可能贯彻实现,党的组织就有蜕化变质的危险。”[28]当时“党要管党”侧重点,是强调“管”住党员和干部,“管理党员和管理干部,是党的建设中两项主要工作。其中,管好干部,对于党的建设,关系尤为重大。”[29]“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30]

  1985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整党工作委员会《关于农村整党工作部署的通知》中,首提“从严治党”。从“党要管党”推进到“从严治党”,1987年10月的党的十三大是个重要节点,提出“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坚持从严治党”并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成为党的建设的总体方针。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从严治党”的目标任务,是“着力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从严治党”聚焦于“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题上。

  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并提出八点要求。2014年12月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首提“四个全面”概念,“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组成部分。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并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31],使政治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

  党的建设是一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演进的逻辑过程。“管党”和“治党”是个关联性很强的结构。从治理方式看,“管党”主要做“减法”,即以消除党内不良消极现象为目标,如整治腐败、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治党”则重在增强党的肌体、机能和功能,重在体制、机制上的完善,是一种“加法性”功能建设。从治理层级看,“治党”比“管党”要求更严,内容更丰富,方式更多样,且更趋于制度化、体制性治理。[32]

  从党的建设历程看,“从严治党”是“党要管党”的升级版,“全面从严治党”又是“从严治党”的深化版、拓展版。从“党要管党”到“从严治党”再到“全面从严治党”,其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和得到发展,是党的建设领域的创新形态,也呈现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历史流程。

  上述十二个主要方面,构成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领域最重要的结构性政治创新过程,也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有代表性的重大理论创新内容。它们既是理论形态的创新,又是实践模式的突破,反映出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上的实际步伐,也为新时代继往开来,进一步开创新的战略大局奠定了基础,拓展了空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突出的创新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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