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鲜明特点
来源:《北京日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9-28  点击次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标志着新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新中国70年来的国家治理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具有新颖的、丰富的理论内涵,体现了一系列鲜明特点。

  “两导”:党的领导、国家主导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必须坚持并加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运昌盛之所在,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当然,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指党必须处在国家的全面领导的位势上发挥作用。全面领导指的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全国其他组织、单位、团体和公民,必须在政治上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但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等于党要去包办和代替一切,必须保证其他机构能够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的领导,不妨碍党同其他组织、单位、团体和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也不妨碍各自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自己的事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还必须凸显政府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其《决定》中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这说明,中国的各级政府必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即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龙头牵引作用,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绝不能把政府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群团组织,更不能将其淡化、边缘化。

  “三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既积极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使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治理的制度化问题。他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只有在制度建设上做足功夫,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才会日臻完善。

  规范化,是指通过发布和实施一系列关于治理的标准、规则和要求等,以达到治理过程中的统一,获得治理的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程序化,是指治理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流程实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严密的、内在的合理性安排。

  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制度化的结果表现。制度化是治理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治理体系规范化、有序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的制度化必然伴随治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治理的制度化也必然要求治理的程序化、有序化。